关于做好白云区2012学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

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的《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我区2012学年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资助面不低于本市户籍在园适龄幼儿的10% ,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300元。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在我区的本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问题。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对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含幼儿班,不含托儿所、托儿班,下同)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 广州市户籍;

2. 在经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二)在落实上述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市“资助面不低于本市户籍在园适龄幼儿的10%”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对在2012年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中具有白云区户籍,2012学年在大班就读的幼儿进行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本文第二(一)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年1,300(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二)对符合本文第二(二)点条件的幼儿,按每人每学年300(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四、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先在省、市下拨的学前教育资助专项经费中全额安排,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和社会捐资助学中筹措落实。

五、实施程序

(一)凡符合本文资助条件的幼儿由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填写《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上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A4纸,一式三份)并带原件交幼儿园验证,幼儿园验证后在公告栏公示3天,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连同《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登记表》、《2012学年白云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明细表(幼儿园填写)》和《2012学年白云区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汇总表(幼儿园填写)》加盖公章交所属教育指导中心,教育指导中心汇总并填写《2012学年白云区学前教育资助情况统计表(教育指导中填写)》加盖公章交区教育局审核,区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协助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局按规定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六、  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等程序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教育指导中心、幼儿园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于本月内发放到受助幼儿、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